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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铂略会员17198370
提问于 2017-12-20 09:44
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应按开具发票金额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不可以。虽然加了“委托”二字,但显然还是“贷款”,并且收取了利息,那还是贷款服务;因而不能抵扣,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建议将订单合计差异增加或冲减营业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履行各项税费缴纳义务。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