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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们是影视公司专门买国外电影版权回来后自己制作然后卖给电视台,由于是全国版权我们预测不出来能卖多少家,而且毎次卖的电影也不一定是同一批的(电视台挑着买)请问老师这个销售成本怎么算最合理呢?
判断公司取得的电视剧版权是作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主要取决于公司签订的版权购买和转让合同中关于版权转让的范围、期间有关。
假设合同中约定的版权转让范围一致,转让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将购买到的版权期限,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企业是版权贸易企业,取得版权后,主要通过买卖获取差价收益,而不是通过播放等方式获取点播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因此对于外购的版权,应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因此作为存货核算较为合理。”
(2)假设公司购买到的版权期限为50年,本次只转让给客户10年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版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较为合理,会计处理可以参考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业务进行处理。取得的收入和版权成本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还有一种情况,公司可以将取得的版权,可以转让给多个客户,且年限均短于50年。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公司将版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较为合理,会计处理可以参考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业务进行处理。取得的收入和版权成本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请对照合同实际条款后,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进行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根据准则规定,公司可以根据预计未来预期能获得的收入,对版权成本进行合理摊销。假设未来50年每年的收入分别是A1、A2……A50,那么第一年摊销的成本为A1/sum(A1,……A50),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请您描述一下,上述“电缆”是否属于“安装”对象?还是二者各自独立呢?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目前,没有对“直接用于消费”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招待客户餐费应该属于直接用于消费,这种餐费属于维系客户的一项费用,不是对应某项收入的直接成本。会议费中的餐费属于哪一类,要看看会议费是什么性质,如果属于企业承办会议取得收入,对应餐费我理解就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如果就是企业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直接用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