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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预交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当期期间费用和附加税?依据什么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1号
企业预缴所得税可以选择3种方法,分别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如果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根据预缴表填报说明: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该根据公司当期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填列第4行项目填列,而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当期的期间费用,但当期的税金附加,是按会计准则可算得当期税金及附加,不包括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所以,房地产开发预交所得税可以扣除当期期间费用,但不的扣除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