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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现行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立“短期投资”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如果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没有查询到沈阳的特殊规定。
差旅费津贴的支付标准,很多地方参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根据上述规定,包干的一般是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对于交通费和住宿费还是需要取得发票按标准报销的,并入补助中如果认定不属于差旅补贴性质,需要缴纳个税。
如上所述,本身并无问题。既然“实际交易也是跟分子公司进行,回款也是分子公司”,则开票理应给“分子公司”。至于合同方面,或者于合同写明上述情形(交易、资金、发票皆为分子公司),或者另补合同条款,或者出具授权分子公司交易、付款、受票说明。总之,能够证明事实即可。
不可以。
如上所述,“与最终控制方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则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即: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即属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加计抵减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