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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供热公司,2017年7月1日以前的入网费,现在想按13%税率开具发票,但开票系统,申报纳税都没有13%的税率,怎么办?谢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7月1日以前的入网费,现在想按13%税率开具发票,但开票系统,申报纳税都没有13%的税率,怎么办?”。如属于2017年7月1日以前的入网费,需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营改增之前,入网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开具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营改增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入网费应按规定缴纳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而不是13%。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