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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问一下企业年底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合计15万的商业保险,抬头是公司的名称,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相关的文件都有哪些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21 15:20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合计15万的商业保险,如果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合计15万的商业保险,如果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