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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板名下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销售往来的税务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2-09 16:19
(一)B公司直接送客户使用或两家公司内部员工免费试用
1、送给客户和A公司,需视同销售。给B公司员工作为福利,需进项转出。
2、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即150元/瓶。
3、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做营销费用。
(二)B公司以成本价销售给A公司,由A公司赠送医院领导,作为A公司的业务宣传费。
1、有风险。关联交易需视同独立交易。存在这种可能。
2、会出现。
3、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全额抵扣。前提是取得合法的进项抵扣凭证。
(一)B公司直接送客户使用或两家公司内部员工免费试用
1、送给客户和A公司,需视同销售。给B公司员工作为福利,需进项转出。
2、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即150元/瓶。
3、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做营销费用。
(二)B公司以成本价销售给A公司,由A公司赠送医院领导,作为A公司的业务宣传费。
1、有风险。关联交易需视同独立交易。存在这种可能。
2、会出现。
3、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全额抵扣。前提是取得合法的进项抵扣凭证。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这个是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以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代扣个税呢,按照劳报酬是可以减去800,也就是你只支付了200,扣800之后呢,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但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目呢进行一下申报。
可以的,左上角有通行费三个字,税率栏有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在系统中勾选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