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离退休人员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23 11:5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上述政策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指不再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提供返聘劳务的离退休职工,取得的工资(如奖金等)、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因此,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