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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25 09:04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租的所有权是个人的房屋,缴纳的水电费可以用出租人缴纳水电费的发票或者复印件吗?发票是个人名字,还是公司自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呢?”。此项业务应按个人转售水电业务处理,公司不可以用出租人缴纳水电费的发票或者复印件入账,个人须到税务机关代开水电费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公司凭据个人代开水电费发票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若为同一业务,则发票税率必须从一(13%);若非同一业务,则可分别适用税率。
关于是否同一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税法、会计层面没有问题。正常确认收入、形成应收账款;正常计提工资、形成应付职工薪酬,二者对冲即可。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收账款
会计处理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