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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合同备案的金额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金额不一致,会有税务风险吗?税务局以哪些数据进行核查呢?
个人认为风险不大,只要支付备案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正确代扣代缴税款即可。目前37号公告已经取消了源泉扣缴的合同备案程序,但是仍然需要按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的要求去进行非居民提供劳务的登记,手续和提供资料上类似于合同备案
一般情况下外汇指定银行不会超过备案金额付汇。你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会及时发现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账务处理范畴,据实即可;就是说,实际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研发收入。至于研发成本,就是为了该项研发实际投入的支出(包括实物、货币资金等)。
但是,税务处理时,研发成本仍为据实;至于研发收入,则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就是说,同样情况,给外边人家干这个活,或者人家给您干这个活,收多少钱,这儿就要按照多少钱来定。
您好,
智利工程师在华提供服务,如果该服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无须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则要在中国纳企业所得税,并产生个人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是境外企业,但目前流程上由扣缴义务人也即贵司代扣代缴。
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没有免税条款,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认定,通常为6%。
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一般是核定利润率 15%-30%,然后再乘以税率 25% 来缴纳。
智利的国际税收协定见如下链接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644352/content.html
主要条款为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您好,
为您查询了中德国际税收协定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受雇所得,可以豁免在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中国有常设机构,则按照常设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利润率,即按照15%到30%核定,在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为3.75%到7.5%。
是否能证明服务发生在境外,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需要根据贵司的交易合同,和税务局的沟通情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