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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服务可以通过电话,视频,邮件等方式提供的话,被判定为境外服务的可能性大吗
这种可能性是不好说的,但是从一个侧面确实能够反映你们业务的真实性,可能性最终要看你们和税务局沟通的效果如何。
您好,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因此,即使税收协定规定是6个月,仍然视作183天执行。
相关回复可以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549 相关问题的回复。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境外工程项目常设机构涉税事宜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