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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将全部服务分包给了国内的子公司,那子公司的服务人员存在pe的可能性?
如果境外公司将全部服务分包给了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之间有分包协议、境内公司因此会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我认为境内公司的服务人员是不会构成常设机构的,也就不会有你所说的重复纳税的问题。
您好,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因此,即使税收协定规定是6个月,仍然视作183天执行。
相关回复可以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549 相关问题的回复。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境外工程项目常设机构涉税事宜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