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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29 17:09
此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随租金一起收取时缴纳增值税,退回时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将此条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的需要在退租时返还的押金或保证金,应视为价外费用,于收取时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等到租户违约没收租金时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如果退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取得保险理赔款,并没有提供增值税应税交易,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也无法开具发票。
按照指标分析应该是本年计提金额,因为分母反应的年末时点数,对应的分子应该是当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