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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IT系统的升级维护服务视为特许权的正确性,及风险筹划
如果该IT设备确实是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B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维护的话,那么税务机关质疑特许权使用费是有道理的,因为科学设备的租金也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如果要避免这一点要在合同描述中避免设备使用的字眼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的描述,更多强调一种服务,将服务保证的结果更多进行描述以避免税务局的质疑。
您好,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因此,即使税收协定规定是6个月,仍然视作183天执行。
相关回复可以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549 相关问题的回复。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境外工程项目常设机构涉税事宜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