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假设我司有一出口业务,需要对境外支付佣金。我司实际收入为90w,代收代付佣金为10w。因此开出的出口发票,总额100万。待客户付款之后,我司再支付10万佣金给中间商。我司实际的出口免退收入为90万,由于佣金的发生,变成了100万。在免抵退额高于实际,使相应的免抵额附加税的增加直接加大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问题是,对于上述情况,在免抵退申报时可否扣除佣金数,如何操作?或者如果由于我司开票方法问题导致必须要承担该部分增加产生的免抵额附加税时,有没有什么改进的方法可以合理避税?
免抵退时支付的佣金应当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即借应收帐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贷其他应付款90,发票上按净额作收入,因为生产企业免抵退的出口收入按FOB价,该价格不包括运保佣,所以不影响附加税的计算。
请问有没有解决境外佣金发票的好办法分享
【解答】 您好!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各项支出都可能涉及到代扣税款的问题。这首先要分清境外单位或个人应该缴纳什么税,其次要弄清楚应该对方自己申报还是应该支付方代扣代缴。
1、增值税: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①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②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③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④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⑤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2、企业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①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只要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缴代缴。
【政策依据】
1、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因此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