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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了解一下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多元化经营?除了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可以卖保健品,出租柜台?卖保健品如果按处方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出租柜台卖保健品是否可行?
一、医疗机构多元化经营问题:
目前各地规定不一,请及时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有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多元化经营,如湖南多地医保部门规定,医保协议药店不得经营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以下简称禁止非药品经营),包括国务院提出在药房试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国食健字号的保健品,有些地方也不允许在医保协议药店陈列销售。医保协议药店一旦违反上述规定,轻则罚款,重则暂停协议甚至取消协议资格。为了更好地发挥医保协议药店在疾病的预防保健和慢性疾病管理中的作用,为顾客提供更多的健康产品及服务,促进湖南药品零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省人社厅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统一明确各地医保经办部门废止医保协议药店不得摆放、经营非药品的不合理规定。
2016年12月,商务部发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提出:“创新零售服务模式。支持发展专业药房、药(美)妆店、‘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与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医疗用药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二、卖保健品如果按处方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按处方卖保健品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
【文件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医疗机构出租柜台卖保健品问题
答:医疗机构出租柜台卖保健品均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租赁柜台属于租赁不动产,适用税率11%,征收率5%;销售保健品适用税率17%,征收率3%。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