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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我们掌握的政策,外国领事馆在工商层面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具体政策请咨询工商等部门。
撤资属于公司、股东自主决定事项,本身并不禁止。理论上,退回款项未大于实际出资款项,自然无需缴税。当然了,比如张三投资了1000万,占股30%;然后公司明明赚了8000万,然后张三仍然拿着1000万走人,这别说税务机关不信了,张三老婆也不信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即上述情形不应适用9%税率,而应当按照13%增值税税率执行。
高新技术有研发费用和收入的比例要求,其他企业没有。
总的说需要研发费用发生真实性、合理性,这个税务没有公布比例,只要是真实合理就可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