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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 老师好,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否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政策?如果享受,有相关的政策或法规条例 能证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么?

老师好,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否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政策?如果享受,有相关的政策或法规条例 能证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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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1-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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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1-15 20:21

    【解答】您好!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2007〕176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6 10:3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6:0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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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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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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