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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出差时使用自有汽车,未与公司签订协议,其产生的油费及路桥费等,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涉及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1-16 15: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员工出差时使用自有汽车,未与公司签订协议,其产生的油费及路桥费等,税收上无法区分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因此,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将其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账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则再加上合同流。
回到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事实。如果货物或者服务,乃是向对方公司销售,发票理应开给对方公司;至于付款,若他人获得对方公司授权,代对方公司支付,并不违反三流一致,因为乃是“代对方公司支付”。当然,建议留存一下相关授权代付协议之类文书。
可以。关键在于确实属于公司本身发生的费用,有发票、资金流水、合同协议、结算单据等作为证据支撑。比如您公司去修车,修车师傅直接来财务结算,那不就是“非本公司人员”(修车师傅)在本公司报销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