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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明具体哪个文件的第七条,是15年的60号公告吗? 如果是60号公告的第七条,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所以享受协定待遇也是按照7日内的提交60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进行备案即可。
支付股息按照上述2017年37号公告的规定无需再进行合同备案,那么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根据37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同时很重要一点需要提供母公司在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认定证明;如果需要享受股息红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安排则同时按照上述60号公告的第七条的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后进行享受,之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要求事先完税,各地区会有差异)进行支付备案,最后去银行进行支付。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