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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
答:1、如果采用拟订一个协议把债务关系一笔勾销的办法,可以一次性解决往来款问题,但中国公司在核销这笔应付账款账户,由于确认不再偿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确认为其他收入,也就是说要并计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对于香港公司的销账是可行的,但中国公司的账户上依然是香港公司。一旦香港公司注销后,账户上就成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如上所述,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比较合适的建议方案:可以参考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将香港公司的债权转移到美国母公司。具体操作需要美国母公司与香港公司和中国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美国母公司代中国公司清理债务,香港公司销账,中国公司将债务转移到母公司。中国公司要依据美国母公司出具的债务转移确认文书在财务上进行债务转移。如前所述,应付未付账款只有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基础上才转入其它收入,并计所得额。香港公司清算程序及文件能显示大陆支付对象发生转移,大陆暂不支付,应该可以。中国公司暂时不处理也是一个办法,也可以对应付账款的对象进行调整,等到向母公司支付的时候,向外汇管理局出示香港公司的清算文件,应该没有问题。会计分录可以采用:借应付款——香港公司,贷应付款——美国公司。
一个非正规办法:年度转账时,新帐直接将香港公司改为美国公司,可以考虑。根据你们描述的情况,款项是一般往来没有问题。如果是权益性往来(如:涉及股权债务,就涉及重组税务问题,就复杂了。)
4、税收风险提醒: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第二条收入的审核第(八)款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第2点:“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的规定,涉税鉴证时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需要进行审核,但是否必须要确认收入没有其他规定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