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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方案1:
1)母公司是否需要向子公司开具收取利息的发票,子公司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开具收取利息的发票,子公司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2)母公司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母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
3)母公司以目前自有银行借款给子公司,如签署母子公司借款协议,是否可以作为统贷统还业务处理?如签署统贷统还协议,是否双方均不需要以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抵扣的凭证;或者使用收据处理?
①母公司以目前自有银行借款给子公司,不能仅以签署母子公司借款协议,就作为统贷统还业务处理。
办理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并且必须通过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委托其财务公司办理。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②如果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关联方向用款单位开具利息收款收据即可入账及税前抵扣的凭证。用款公司凭下列凭证作账:
i母公司与金融部门借款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是母公司向金融部门的借款);
ii母子公司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结合母公司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可以证明符合统借统还);
iii计提利息,应有分段计算利息的说明及公式;
iv支付利息,需要由母公司收取利息的收款收据(自制凭证)。
4)母子公司是否需要签署借款协议?
母子公司需要签订统借统还合同。
5)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方案2:
1)母公司发行公司债,可否与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统贷统还方式处理?
不可以。
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
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因此,统借统还应为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发行公司债不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能按照统贷统还方式处理。
2)如采取统贷统还方式,母公司对外借款合同中有无特别要求?是否需要做专门说明?对内贷款合同有何具体规定?
统贷统还方式为针对集团内的贷款业务,一般不会涉及母公司对外的借款合同。
如采取统贷统还方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贷款合同名称应有“统借统还”字样,合同内容应标明:借款用途、借款的还款来源、利息承担与用款单位相关:利率标准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3)母子公司利息收支是否互相开具发票或者收据?是否需要有董事会决议或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等?
支付利息,需要由母公司收取利息的收款收据(自制凭证)。甲公司若只与乙公司签订统贷统还,无需董事会决议或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
4)母公司账务处理方面是按照代收代付利息还是同时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5)此种方式母公司是否无需缴纳营业税,且子公司可以税前抵扣所得税?
若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并且必须通过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委托其财务公司办理。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