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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收款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要求么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1-23 15:42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备注栏注明预收款及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