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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们个问题,某公司年销售额2470万,年销售成本1798万,年初库存325万,年未库存296万,计算出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次数?存货周转天数?该企业存货为多少最适宜
铂略会员82487334
提问于 2018-01-28 10:15
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
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次数=1798/((325+296)/2)=5.79 (次/年),即一年可以周转5.79次。
存货周转天数=360/5.79=62.17天
每个行业都会有行业的周转天数,贵公司是62.17天,相当于2.07月。最适宜的周转天数是根据公司的管理要求,这个和生产周期,采购周期都有关。存货太少,会导致缺货。存货太多,资金滞压。公司需要制定最低和最高库存来确定最适宜的周转天数。
可参考课程《企业财务报表综合解读》学习更多企业周转速度指标https://www.bolue.cn/onlines/771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