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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企业代垫国内差旅费
【解答】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既然如您所述,上述费用可以收回,而只是代垫,则非本公司费用,亦非本公司实际负担,(当然“代付”和“支付”也不是一个概念;要不公司所有支付都成了出纳个人支付了。)自然不能抵扣或者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限于提供上述项目,其关键并不在于资金收付(当然这也可能是必要部分,但还有视同销售呢)。既然只是收回代垫款项,而未提供上述项目,则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道理,只是代垫代收,并无取得收入,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您提及“即有本司项目,也有他司项目”,如果这样区分,则本司项目可以依法扣除、抵扣;但如此却不能作为代垫款项收回。而他司部分,严格来讲,发票抬头作为本司也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必须“票实相符”。因此,作为他司项目支出,发票抬头应为他司。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