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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不能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如果不能抵扣有什么办法处理?
铂略会员60556481
提问于 2018-02-06 23:34
【解答】您好!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也就是说,比如1月份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您最快也是选择2018年1月1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此之前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2018年1月份收到2017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当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二、有个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应当注意的是,此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您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前确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对于2018年1月份收到2017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之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需要税务报备,也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相关差旅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明显过高。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关键在于,“去税务局备案”的时候,您当时是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44平方米”吗?我的意思是说,您当时是否把这个证书提供给了税务大厅,而大厅给您录入1平方米,如果这个情况,那责任就不在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