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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个股东打算退出,公司其他股东也同意他退出,但是没有人接手他的股份。我们只减少单个股东的全部股份,是否可行?这算不算是变相的股份回购?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2-08 09:26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减资”并无限定“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减资”,而“法无禁即可为”乃是法律基本原则。
二、减资须依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