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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铂略会员17197410
提问于 2018-02-11 20:41
【解答】您好!一、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负担税项,直接计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并不妥当。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相关规定,本办法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也就是说,暂时多缴出现红字;可以仍然挂于“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方余额。待按照上述规定时间进行结算时,自然可以冲抵之。
三、如果征管具体工作中,上述“预缴、清算”不好操作,则个人所得税来源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税后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倒推计算、增加工资的方式,从而使个人所得税“代扣数”与“实交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