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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支出
【解答】您好!确实,员工旅游在个人所得税层面比较明确,这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概念大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也包含了职工福利;但企业所得税则另行规定),除非属于“集体享受的、非现金方式、不可区分”。
然而,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实不好确定: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也未列举详尽(后面有“等”的措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回复(2012年09月24日 )口径来看,“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至于地方口径,也并不一致;由于您所提及“上海各区”过于基层,我不能查到具体情况,非常抱歉,也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咨询一下。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其实,上面这两个数据,怎么算都是不对的。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0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64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360元。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5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72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780元。
再反过来讲,如果讲师说,我交完个人所得税,必须自己还剩下4000元(假设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还有1%的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那么,转换成含税支出,就是4761.9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761.90元,打到他银行卡4000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