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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解答】您好!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如您所述,“土地使用证未做变更”,“股权转让未修改公司章程”,皆可能构成股东权利行使之瑕疵。即使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仍然建议依法做上述程序较妥。
账务处理范畴,据实即可;就是说,实际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研发收入。至于研发成本,就是为了该项研发实际投入的支出(包括实物、货币资金等)。
但是,税务处理时,研发成本仍为据实;至于研发收入,则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就是说,同样情况,给外边人家干这个活,或者人家给您干这个活,收多少钱,这儿就要按照多少钱来定。
三个方案各有千秋,也各有风险:
方案1、直接转让操作简单,但需面临商务部门审批且存在根据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风险;
方案2、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暂不确认所得,也存在需审批的风险;
方案3、股权划转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存在商业合理性易被质疑以及税务认定无偿划转无效的风险。
您好,
此情况下,C为该服务的总包方,A为该服务的分包方。在香港合同资料里,不应描述为代垫或类似字样。
这种情况相当于非关联交易转为关联交易,将境外服务转为境内服务
首先,非关联交易转为关联交易。不清楚C是否已经属于或即将属于需制作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属于,那么该笔交易一样要纳入制作同期资料的定价模式选择参考中,尤其是该笔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另外,哪怕不属于,C完全不进行任何加成也是不合适的,应具有一定的加成做此服务。
其次,境外服务转为境内服务,不得享受任何应该服务在境外发生或境外消费所导致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豁免。即B付款给C的费用,均应该按境内服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至于C支付给A,如果相关资料齐全,还是可以申请所得税会或增值税豁免的(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