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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既有增值税免税、先征后退、又有正常17%、11%税率的业务,企业进项税、销项税如何核算?
【解答】您好!一、“先征后退”属于收支两条线,征收环节并无区别,而退还环节则属于政府补助,与税款征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先征后退”本身不必考虑单独核算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这个其实也不难理解,总不能把纳税项目混入免税项目,把高税率项目混入低税率项目;当然,这里只是说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关于进项税额,税法并不要求按照项目一一对应(比如企业兼营生产、服务,不用生产销项对应生产进项,服务销项对应服务进项)。只要依法可以抵扣(比如用于免税项目即不得抵扣),则可一并计算。
总之,就是分项目计算销项税额,然后加起来;然后把所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起来,不得抵扣的排除。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其实,上面这两个数据,怎么算都是不对的。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0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64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360元。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5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72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780元。
再反过来讲,如果讲师说,我交完个人所得税,必须自己还剩下4000元(假设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还有1%的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那么,转换成含税支出,就是4761.9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761.90元,打到他银行卡4000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