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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积分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2-24 14:22
【解答】您好!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因为这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参考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反馈礼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当然这也要与本文件“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区分,这里关键是“额外抽奖”,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所以属于“偶然所得”,而非上述“捆绑销售”)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卖了1000元衣服,又赠了100元手套”,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衣服和手套”。账务、税务处理皆应如此。可能涉及时间问题,有时候不太好核算;但理论就是如此,实践操作只能您自行处理了。
这个问题要综合的来分析,我记得此前我看过类似的课程,在右上角的搜索栏中搜“积分”就可以了。
课程1:对消费者采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https://www.bolue.cn/onlines/368 课程2:企业不同销售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https://www.bolue.cn/onlines/889 ,搜索结果的下面还有很多问答记录可以参考,这个功能蛮好的。望采纳我的答案,谢谢!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