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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单位是一个一般纳税人是制造业,注册地址在九台区,现在想在长春办一个办事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是不是应该办理分公司吧。分公司只为接单不开票,不需要交税吧?
会员60529657
提问于 2018-02-24 15:43
【解答】您好!既然只是“办事处”,则办理分公司应当没有问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应为独立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至于分公司是否需要纳税,则取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行为。比如如果发生销售活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依法开具发票;如果取得各种收入,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拥有土地、房屋、车辆等,则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如果签订合同、协议,则涉及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向个人支付工资等款项,则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