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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国有企业公司负责人薪酬的制度文件或者规定,国家级,省一级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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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201134 提问于 2018-02-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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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2-27 15:53

    【解答】您好!给您提供一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供参考。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事情,可能有些麻烦。因为即征即退与一般纳税(进项抵扣)是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这样说吧,如果您要转到一般计税去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追溯到初始状态,即要求您交回之前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然后再这样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7-09 10: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您可依据以下税法条文与客户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显然,您公司为境内单位,况且“所有的检测及认证服务都在国内进行”,那也不是“跨境销售服务”(必须服务在境外现场才是),不可能免征增值税的。至于“样品来自国外”,那只是服务标的,而此处征税对象乃是“服务”本身;况且,那样品也是在国内进行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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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6-07-08 16:2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举个简单例子给您讲一下吧。
    比如,办公楼建筑面积3000平、原值3000万元,土地面积10000平、原值1000万元。那么,这个办公楼在房产税层面的原值就是:
    3000+3000*2/10000*1000=3600万元
    如果出租了1000平,租金100万。那么,房产税计税依据分别为:
    出租部分:100万
    自用部分:3600*1000/3000=2400万元
    具体法条不可能规定这么具体,但据我了解,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这样执行的。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7-0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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