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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06 14:52
【解答】您好!
一、既然核定征收,其原本基于凭证并不规范,对于入账凭证自然不会要求太严。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可以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原则区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这不是能够“操作”的。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就仍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总不能每年停产前后,“解除、续签”一轮吧。
此问题关键,不在于“混合用途”,因为已经全部出租“60%对外出租 + 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自可全额抵扣。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部分,需要进行销售额调整,调整对标非常简单,参考“60%对外出租” 的标准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免费提供给员工住,那是职工福利,无需视同销售,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在的情形,乃是出租给员工,收了租金,那就是销售行为,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但销项税额需要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账务处理,取决于事实情况。那么,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事实”情况:
一、三个月之后,此屏幕是否仍有价值?比如说,如果收垃圾的老李向您公司索取,您公司是否会免费给他?
二、若有价值,“保存”的目的是什么?卖还是用?(再强调一遍,账务处理必须基于“事实”,所以需要确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