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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府部门出具的收据类凭证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抵扣?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明确,“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里的罚金、罚款指的是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而支付的款项,这部分支出,纳税人是因为纳税人违反造成的,如果允许扣除,便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后果由国家买单,因此,这类罚款、罚金支出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
1.《发票实务处理及风险管控 II》课件第11页11项:
可以无票而税前扣除的情况:
行政罚款。政府部门出具的收据类凭证。
上述线上课的内容,老师在此处未细讲,应当书面上有误,我们会尽快更正。其原意可能是指会计处理的入账凭证。如向政府部门支付罚款,报销入账,要以政府部门出具的收据作为凭证。但该支出汇算清缴时要作为不允许扣除遥罚款纳税调增。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如上所述,既然“转租给游乐园”,则可以据此事实开具土地租赁发票。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按照5%征收率开票、计税。
损失赔偿并非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