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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中,机票的原始凭证是什么?行程单可以吗?代售点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15 12:57
【解答】您好!一、作为交通运输服务,必须的、最主要的原始凭证是发票;行程单也可作为辅助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发票应由服务提供者开具;如您所述,既然代售、代收,其不具有开票资格,(否则就不是代售、代收了),而应由航空公司依法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若为同一业务,则发票税率必须从一(13%);若非同一业务,则可分别适用税率。
关于是否同一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税法、会计层面没有问题。正常确认收入、形成应收账款;正常计提工资、形成应付职工薪酬,二者对冲即可。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收账款
会计处理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