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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把买来的地再卖给另外一家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适用20%的加计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20 16:50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