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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20 18:32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另外,该公告第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确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于7月1日起停止使用,而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同时,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印花税款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