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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换房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21 14:54
【解答】您好!一、我们可以将此业务分拆一下:
第一步,A企业将土地租给B企业,三年后一次支付租金。
第二步,三年后,B企业向A企业支付租金。好的,此笔租赁完成。紧接着……
第三步,A企业用这笔租金购买B企业的厂房。(厂房是B企业盖的,自然属于B企业。)
这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A企业确实是在三年后(即2017年末)取得该房屋的;很明显,之前是B企业在用(出租)。
既然是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票、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此业务的实质是:A企业以三年地租的代价,取得了一项固定资产(厂房)。
每年租金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年后收回厂房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若为同一业务,则发票税率必须从一(13%);若非同一业务,则可分别适用税率。
关于是否同一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