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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换房
【解答】您好!一、我们可以将此业务分拆一下:
第一步,A企业将土地租给B企业,三年后一次支付租金。
第二步,三年后,B企业向A企业支付租金。好的,此笔租赁完成。紧接着……
第三步,A企业用这笔租金购买B企业的厂房。(厂房是B企业盖的,自然属于B企业。)
这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A企业确实是在三年后(即2017年末)取得该房屋的;很明显,之前是B企业在用(出租)。
既然是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票、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此业务的实质是:A企业以三年地租的代价,取得了一项固定资产(厂房)。
每年租金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年后收回厂房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如上所述,既然“转租给游乐园”,则可以据此事实开具土地租赁发票。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按照5%征收率开票、计税。
损失赔偿并非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