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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汇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14 13:54
根据情况描述,咨询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外A公司将旧零部件折价给B公司,B公司如何确认成本入账和财务税务处理,如何付汇。
一、关于A公司发给B公司新零部件时的处理
情况中没有说明,根据海关情况,存在两种情况:
1、依据保修合同报关,经批准为暂时进出境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由此可见,新零部件进境时,海关作为保税处理,进境时没有征收税款,但根据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对应的旧零部件复运出境,就需要补征进口环节税收,其中包括进口增值税。
2、不作保税处理,则新零部件发给B公司变成了一般贸易,B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
二、B公司对旧零部件的处理
1、A公司发新零部件给B公司时,作保税处理的,由B公司作为进口方,到海关办理补税手续,视为附加的旧零部件一般贸易处理。
2、进境时已经由B公司作进口处理的,就按一般贸易的业务处理。
两种情况下按规定都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因此,均以B公司作进口贸易处理,B公司均可以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这样一来,两个问题都不再是问题:
1、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作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所得税、增值税帐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入货物相同。
2、B公司凭海关完税凭证按照一般贸易性质进行付汇。
三、A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是否可以入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A公司直接将旧零部件折价给B公司,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形式发票,只要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可以入帐作为成本凭证,但只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
但这样处理存在海关上的风险:依然存在被海关追征税款的风险。
1.如果代理报关行是以维修保税方式进口的,建议通过保税行用形式发票办理补税,这样海关有完税凭证,注意完税凭证上要求开具两个企业名称,把B公司开在上面,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凭证入账,按照一般进口业务处理就可以,海关代征增值税可以抵扣。
2. 如果不是保税进口,向报关行索要进口完税凭证。如果完税凭证上没有B公司名称,可以让报关行作销售开票给B公司,报关行作一般贸易处理。是否保税只要让保税行提供一下进口报关单就可以看出来。
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问题,实务中通常倾向于将其归入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而非“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通常反映的是企业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各类税收返还款,例如增值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款项。
而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其性质并非税收返还。它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所支付的一种劳务手续费。这笔款项的本质是代理服务报酬,与企业自身缴纳的税款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适合填列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下列的情形属于在境内消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境外推广产品服务、设计服务与境内货物相关,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取决于该境外单位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以及服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且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通常这种模式下,项目立项是在事业单位(委托方)名下,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事业单位。作为代建企业,你们的角色是“管家”和“过路财神”,不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也不垫付本金,只赚取代建管理费。
以下是该全过程的规范做账方法(基于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阶段:收到代建资金
事业单位将资金打入你们公司账户时,你们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只是资金暂存,因此应计入负债类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 代建工程款(或 预收账款)
[注:这里绝对不能确认为收入。]
第二阶段:开始建设及过程支付(资金过账)
在建设期间,你们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代收代付。
收到施工单位发票(如果开给你们公司)并支付工程款:
由于资产不属于你们,你们不能将这笔钱计入自己的“在建工程”。
借:其他应付款 —— 代建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施工单位发票直接开给事业单位,你们只需将资金转给事业单位或直接付给施工方,账上只体现银行流水。)
代建企业发生自身的管理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职工薪酬
第三阶段:资产建成移交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将资产移交给事业单位。此时,你们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应基本清零,同时确认代建管理费收入。
确认代建管理费收入:
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比如按工程总造价的固定比例,或按完工进度),你们有权收取一笔代建费。这是你们真正的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 代建工程款 (或直接挂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代建管理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6%)
[注:如果代建费在建设期间已按比例收取,则在此处只需将剩余的尾款确认为收入并结清往来。]
资产移交:
因为资产一直就在事业单位名下,你们不需要做“固定资产清理”或“资产结转”的复杂分录。你们的账务处理到此就基本结束了,主要是结清与委托方的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