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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模式如何鉴定及如何财务处理
铂略会员17158797
提问于 2018-03-22 17:05
【解答】您好!
一、这种模式可以按照委托加工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二、由于对方所提供料件,我公司并不进行入库、出库处理,所以不必先作购进,而可直接作为“委托加工物资”。至于“加工费”、“料件”,如果出于核算之必要,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物资”下设明细科目体现。
三、至于发票,由于上述料件及加工费适用税率一致,是否一并开具关系不大,而最终形成相同产品,所以也算是票实相符;如果票面注明或者另加清单详细列示较好。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