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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15 09:08
一般这类收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属于非税收入,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只能开具事业单位收据。此类收据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税成本时也可以扣除。
如果是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因为主体的业务没有形成,所以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此类情况是不可以开具相应发票的。在该前提下取得的对外支付赔偿金的收据和相关合同是可以作为相关费用入账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也没有法条规定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列支的唯一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