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客观情形第四条的客观情况有一种说卖方不及时传递。如果卖方忘记给了导致发票过期,购买方也依然可以申请抵扣?不会被认为是主观原因么?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属于法规列明的情形,不属于主观原因。
这个是您和承租方商议确定的,没有强制要求统一出租还是分开出租的。
赞助还取得了发票吗?如果属于赞助,取得赞助一方没有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能开具发票的,作为提供赞助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这个没有规定需要调增,目前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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