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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借贷,母公司放弃利息
一、境内公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实务操作
1.对于境内公司来说,已经发生并实际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利息支出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借款利率是否超过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
2.若母公司愿意放弃利息,发生的利息支出无需支付,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费用。
二、境外母公司
对于境外母公司,需要考虑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法规定,根据OECD相关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1. 对于已经发生并从境内公司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征税,母公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母公司愿意放弃利息,需要考虑母公司所在国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盈利状况,考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考虑集团整体税负。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