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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票货物,国际进口空运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29 10:44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29 10:44
                                国际运输是零税率的,但是说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是零税率。问题里所说的国际运输是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这又有区别。10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发生在境外的运费、操作费、展览费、仓储费由于完全发生在境外,所以不用代扣代缴6%增值税。
在106号文件中对国际运输业务做了特殊规定,是增值税的零税率,而不是免税,零税率和免税不一样,免税是征税当给予免税待遇,而零税率是正常征税但税率为零,国际运输是零税率的,不管接受方或提供方在境内与否。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