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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29 10:46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1-29 10:4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营改增范围,问题中所列售后服务或者说代理服务并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如果各项服务能够独立,并能分开核算,那么对于提供的各种具体服务,简要分析如下:
关于测试服务,跟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营改增范围,只有技术测试、软件测试、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列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并不包括上述范围以外的产品测试。
关于维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服务。”因此维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7% 。
关于更换服务,一般是不单独收取费用的。如果更换的是客户的产品,并且贵公司只是为客户代理提供更换服务,并单独收取手续或者服务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题目中所列举售后服务整体上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是维修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原本就有增值税税种,按规定申报即可,如果原来没有税种,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增加税种即可。一般情况下,售后服务以维修为主,测试和更换是不单独缴纳费用的,此时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较大税收风险。具体执行口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