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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涉税
 铂略会员78194324
                                    
                                    提问于 2016-02-14 17:56
铂略会员78194324
                                    
                                    提问于 2016-02-14 17:56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不存在互相提供服务的概念。类似贵司人力资源部为业务部门照片人员,不可以开具服务发票。因此问题本身不成立。
如果是非同一法人,即关联公司的情况,与非关联公司相同,正常开具发票,计算成本收入和增值税进项、销项。
 
                        
                    
                王老师,
我有个小疑问,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只是有负责人,总公司是法人企业。非同一城市的总分公司增值税是需要在各地独立申报的。所有您提到的是否为同一法人,好像有点解释的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