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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现关于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的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127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 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想了解关于这条目前在实务操作上的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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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2-1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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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6-02-19 17:25

    该文件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国税发[2003]127号 是一个程序性文件,其中的该条款对应的实体性文件是 国税发[1998]101号。101号文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社保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101号文也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因此,从2011年开始,任何外籍人士的境外保险费都应缴个人所得税。

    2号公告发布后,我曾经咨询国税总局相关官员废止101号文的原因。官员答复是因为此前发布的文件未保护中国的税收主权。因中国公民在境外并不能享受中国社保免征个税的待遇,因此在2011年取消了外国公民在中国享受的该等待遇。

    综上,2011年之后,此前相关文件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已废止,无法办理该业务。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10-30 12:1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0-30 11:4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0-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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